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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 延遲利息+違約金 差距逾20倍 |
2019-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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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檢查局金檢發現,民眾遲繳房貸本息,被銀行收取「延遲利息」再加上「違約金」2大費用時,各銀行收取亂象多,尤其是對計算延遲利息或違約金的「應還本金金額」定義計算標準不一,導致不同銀行收費、高低差距超過20倍,恐不利消費者,金管會決定出手管。
據透露,上周三(19日)由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親自邀集銀行高層,拍定兩大費用的收取標準,除了最不利民眾的計算方式得立即調整外,其餘給各銀行3個月系統調整期,而3個月的過渡期間,也得用人工方式替民眾調整。
兩大收取標準,依照正常戶、及被銀行行使加速條款的逾催戶來區分。一、若是因民眾出國、或是忘記繳房貸的一般正常戶(通常遲繳6個月內),計算延遲利息、及違約金時,一律採用「當期應攤還本金」(小本金)計算。
正常戶應以小本金計算 據透露,有銀行對正常戶、卻用「未償還本金餘額」(大本金)去算違約金,已被金管會要求得立即調整,改用「當期應還本金」計算。
二、若是被銀行行使加速條款的逾催戶(通常遲繳超過6個月),才可採用「未償還本金餘額」計算,但就不能收遲延利息,僅能收最高9期的違約金一筆費用。
依現行「個人購屋貸款」及「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借款人遲繳本息時,延遲利息以「應還本金金額」乘上原貸款利率,再乘上延繳期間;違約金則是6個月內依原貸款利率10%收取,超過6個月,收20%,最多都限收9期。
例如小王跟銀行借了500萬房貸、房貸利率2%,每期應還25294元本息(其中本金16961元),小王遲繳了180天時(仍屬正常戶),計算延遲利息時,為16961元*2%*180/365=167元。
違約金部分,逾期6個月(含180天)內,按原貸款利率的計算出來的延遲利息10%收取,如上例,違約金是167*10%=16.7元、取17元;等於小王延遲利息加上違約金得付184元(167+17)。
金管會調查35家國銀 但金管會調查35家本國銀行承做房貸,卻發現有3大問題,首先是對「應還本金金額」定義不清,35家承作房貸的銀行最多有高達6種定義方式,從不收、到收最兇的「未償還本金餘額加利息」等,相差甚大。
二是不少銀行對未行使加速條款、遲繳6個月內的正常戶,卻是用「未償還本金餘額」(大本金)去計收違約金。
如上例,小王還了房貸100萬元,還欠銀行房貸400萬元,違約金則是400萬*2%*180/365*10%=3944元,再加上延遲利息167元,等於遲繳半年得付4111元遲繳費用,與用「當期應還本金」計算出來的遲繳費184元,差了快23倍,已被金管會認定不合理,要求對正常戶得用「當期應還本金」去計收。
延遲利息高於原貸利率 金管會認為,若銀行用「未償還本金餘額(大本金)」計收,因本金尚未視為全部到期,已有失公平,且違約金的收取僅是基於催收成本的損害填補,只能用「當期應還本金」來計算。
三是部分銀行用「高原於貸款利率」收延遲利息,如上例,1.8萬*3%(比原貸款利率2%還高)*180/365天=266元,但之後卻又再加收違約金,此舉也被金管會認定不合理,認為其中1%已經隱含違約金,因此不得再收違約金;但這部分多數銀行都僅收延遲利息一筆費用。
至於借款人若已發生財務困難、且已連續遲繳超過半年,銀行依加速條款、視為本金全部到期者,就可用「未償還本金餘額(大本金)」為基礎計收利息。
如上例,小王若還欠銀行400萬房貸已達9個月,違約金為400*2%*9/12(最多收9期)*20%=1萬2000元及未還的本息(約6萬元),但就不能再多一筆收延遲利息。
新聞資料來源:台灣蘋果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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