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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剩餘財產節稅 留意期限
2019-06-24

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常見的遺產稅節稅方式,國稅局提醒,繼承人必須在一年內將請求權金額給付生存配偶,否則將會被國稅局補課遺產稅,並加計利息。

在申報遺產稅時,如果生存配偶相較於死亡配偶,財產較少,可依據民法規定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也就是雙方扣除債務的剩餘財產差額中,生存配偶可拿走一半,且這部分的請求權金額不課遺產稅,實務上許多人藉此達到遺產稅節稅效果。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案件,稽徵機關都會專案列管,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納稅人必須在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將請求權金額給付給生存配偶,如納稅人沒有在期限內完成,將遭國稅局追繳應納遺產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民法,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性質上屬「債權」請求權,因此,生存配偶行使請求權必須以實際獲得請求權金額為準,而非一經主張就成立,因此稽徵機關都會將這類案件列管,避免漏稅。

舉例來說,被繼承人甲君在2017年2月間死亡,繼承人以甲君遺孀乙君為代表申報遺產稅,並主張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甲君剩餘財產9,000萬元,乙君剩餘財產300萬元,乙君可取得的請求權金額,即為財產差額的一半,也就是4,350萬元。

國稅局在2017年6月6日核發遺產稅稅款繳清證明書,但隨後查核發現,乙君並未在一年內,也就是2018年6月5日前取得請求權金額,國稅局於是依規定就其未給付部分追繳遺產稅。

國稅局提醒,繼承人應注意在期限內交付或移轉財產的相關規定,並保存證明文件,如有特殊原因,無法在期限內給付請求權金額或相當價值的財產給生存配偶,應依規定申請核准延期。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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