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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提前清償 留意違約金
2019-06-17

銀行多收信用貸款及房屋貸款利息,怎麼依法索回?金管會最近提出金融機構執行公平待客原則應注意加強事項,消費者與銀行往來,可以好好看清楚訂約是否符合公平誠信原則,例如信貸、房貸案有沒有限制清償期間,提供利率優惠的配套條件等。

金管會日前將近年來涉及公平待客原則的監理關注事項,依「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分類彙整,發函給所有金融業,要業者辦理公平待客自評作業時,應檢視自家機構有無類似情形。

其中與一般人較有關係的「訂約公平誠信原則」,在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簽約時,消費者可以注意。

包括第一,辦理信貸業務,銀行對「限制清償期間」貸款利率,有高於或相當於「得隨時清償」利率,應依「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5條立法理由,參酌「公平會對於金融業者收取房屋貸款提前清償違約金案件之處理原則」辦理。官員表示,金融業者提供借款人「限制清償期間」的房屋貸款時,應向借款人書面說明利率計算方式及貸款條件,並提供「得隨時清償」的貸款條件,若提供貸款利率優惠,得就該貸款與借款人議定提前清償違約金。

利率優惠,指「限制清償期間」房屋貸款利率,實質較締約時「得隨時清償」的同期間利率為低。

也就是說,跟銀行辦信貸時,銀行也應像房貸一樣,提供有無限制清償期間兩種契約,供民眾選擇,而且不能提前還款的「限制清償期間」,提供的利率,還要比「得隨時消償」的利率低。

第二,辦理房屋貸款,「限制清償期間」的提前清償違約金計收方式,有銀行以原借款本金而非借款餘額為計算標準。官員表示,「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3點規定辦理,應考量借款人清償時間、貸款餘額等因素採遞減方式計收違約金。金管會金檢就曾發現,有金融機構對於提前清償房貸者的違約金計收方式,是以「原借款本金」而非「借款餘額」,做為計算標準,不符規定。

舉例來說,老張跟銀行借房貸1,000萬元,選擇利率比較優惠的「限制清償期間」方式,但到第二年時,老張手頭有一筆閒錢,把房貸還了300萬元,本金剩下700萬元。依規定,應該是用700萬元來計收違約金,但這家金融機構卻以1,000萬元來計收違約金,明顯超收。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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