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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願賣屋 六類適用優稅
2019-05-27

房地合一自2016年上路,適用稅率依房地持有期間而有所不同。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如果是非自願移轉房地,即使持有時間在兩年以下,仍可依20%稅率計算交易所得稅,不過所謂的非自願因素,僅限於財政部公告的六大類型,包括調職、無力還債或遭家暴等,才可適用。

個人房地交易所得稅適用稅率,從持有期間一年以內的45%,到持有期間十年以上的15%不等。台北國稅局指出,如因非自願因素移轉房地可以20%稅率計算。

不過國稅局近期在稽徵實務上有一案例,王先生持有房地時間在一年以內,他表示由於年事已高,居住在路途遙遠的安養中心,無力管理房地,不得已只好出售,因而主張應視為非自願因素以20%計稅,但國稅局回應,王先生的情況不在財政部所公告範圍內,因此仍需以45%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國稅局指出,共有六大情形可視為非自願出售。首先,個人或配偶在工作地點買房且辦完戶籍登記,並作為自住房屋使用,後來卻遭公司調職,或非自願離職等,必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房地。第二,土地遭到鄰地越界,雙方協議後,將越界部分出售;第三,個人無力清償債務,或是因為欠稅,所持有的房屋、土地遭強制執行而移轉。

第四,個人因本人、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的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須出售房屋、土地負擔醫藥費;第五,個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保護令,為躲避施暴者而出售自住房地。

最後則是共有房地出售,通常是發生在多人繼承房地,在劃分不清下,超過半數繼承者決定出售,剩餘少數繼承人等於非自願出售,也可適用20%稅率。但如果國稅局查獲納稅人謊稱共有房地避稅,將無法適用。

國稅局提醒,納稅人申報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若想適用非自願因素20%稅率,必須符合規定,以免申報錯誤後遭補稅。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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