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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當社會宅 免營業稅 |
2019-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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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日前發布最新解釋表示,住宅所有權人出租住宅興辦社會住宅,作為社會住宅供居住、長照、身障、托育服務及幼兒園使用者,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徵營業稅。
《住宅法》規定,住宅所有權人出租住宅供主管機關或民間興辦社會住宅,在社會住宅營運期間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使用取得之租金收入,以及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可免徵營業稅。
官員表示,目前依規定即已免營業稅,但因實務上國稅局有詢問過,所以發布解釋令來說明,也讓未來執行上有所依循。
管理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的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去年也曾詢問過免徵營業稅的問題,內政部營建署即函復表示,按住宅法第22條第3項規定,社會住宅營運期間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使用之租金收入,及依第19條第1項第5款、第6款或第2項第4款收取之租屋服務費用,免徵營業稅。
至於民眾如果出租房屋給地方政府或是包租代管業者作為社會住宅使用,在所得稅方面也有減免,每月每屋租金收入最高可享有1萬元的免稅額,在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時還可按租金收入的60%計算,比一般包租公的43%更優惠。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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