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提醒,房客如果代替房東繳納房屋稅或地價稅等稅捐或費用,在稅法認定上屬於租金的一部份,房東在報稅時必須一併納入申報租賃所得。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租賃契約中如果約定由房客代房東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為支付財產修理或擴建費用、履行其他債務等,房客基於契約中約定而支付,實際上等同於租金,因此也就必須列入房東的租賃所得中,依規定報繳所得稅。
國稅局舉例,甲房東2017年把房子租給乙房客,每月租金1萬元,並由乙房客負擔租屋處的房屋稅及地價稅,結果甲房東報稅時沒有將房客代繳的稅款納入租金,導致短報所得,遭到國稅局發單補稅。
雖甲房東主張,依據雙方租賃契約所載租金為每月1萬元,認為房屋稅、地價稅等不應該列入租賃所得,但國稅局還是認定這些代繳稅捐與租金性質相同,因此駁回復查,房東仍須補稅。
國稅局呼籲,租賃雙方在簽訂契約書時,除了約定租金給付外,仍應注意如有房客代房東繳納負擔的稅捐或費用,都屬於租金的一部分。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