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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退稅 五年禁止移轉
2019-05-14

「重購退稅」是不少換屋族常用的節稅管道,不過必須符合自用住宅規定,且五年內不能移轉、買賣,避免有人藉此炒房炒地。地方稅務局提醒,所謂不能移轉,也包括不能贈與給配偶,如果在列管五年期間內被查獲,同樣要追繳退稅款。

重購退稅優惠是針對非以炒地炒房為目的的換屋族,在符合出售與購買房地都是自用住宅前提下所給予的優惠。符合一定條件者,可向原出售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

不過為了避免重購退稅遭到濫用,每年地方稅務局都會針對實際情況,不定期展開稽核,在列管五年內如發現未符合規定,就會追回應納稅款。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五年內贈與、移轉登記給配偶,依現行民法規定,產權已經由配偶取得,屬於實質移轉,這種情況下,也違反重購退稅規定,必須追繳原退稅款。

最常被查獲的違規樣態包括戶籍遷出,導致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以及將該處出租或轉作營業用途。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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