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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納金總加徵率擬降至10%
2019-05-14

財政部研擬修正《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補繳稅款部分對民眾有兩大利多,一是將滯納金總加徵率由15%降為10%,二是增訂納稅人符合一定條件可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協助有意願繳稅的民眾不會因逾期被加徵滯納金或移送強制執行。

配合大法官解釋意旨,認為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是否間隔日數過短、比率過高,致個案適用結果過苛應予調整,並為兼顧滯納金是為督促人民如期繳納稅捐,確保國家財政稅收,財政部參考其他法律加徵滯納金規定,將滯納金加徵方式,由「每逾二日」加徵1%,修正為「每逾三日」加徵1%,總加徵率由15%降為10%。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昨(13)日表示,由於滯納金的計算涉及金融機構,因此也會在修正條文中明定,《稅捐稽徵法》修正施行前已繳納案件,基於法律安定性,仍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為協助有繳納意願之納稅義務人避免逾期繳納被加徵滯納金或移送強制執行,財政部也在修正條文中新增包括房屋稅等地方稅、所得稅及事後被查獲的鉅額補徵稅捐或處罰,納稅人如不能在法定期間繳清稅捐,可在納稅期限內申請分期繳納。

官員表示,因應國家財政支出,稅捐分期繳納期間不宜過長,以及為避免分期繳納對如期繳納者不公平,因此這部分將規定分期繳納的期限不得逾三年,並應加計利息;利息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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