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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回資金若涉贈與 仍需課稅
2019-04-12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提供海外資金匯回台灣百分之八到十的優惠稅率,若投資五加二創新產業等特定產業,可再退回一半稅金,形同最低稅率為百分之四到五。但資誠稅務法律服務副總鄭策允提醒,若資金涉及遺產、贈與稅時,仍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稅。

儘管本條例就匯回資金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所得稅法規定課稅,但鄭策允舉例,當父親選擇依本條例規定課稅,將其境外資金匯回,但其中部分資金存入以其子名義開立的專戶,若構成贈與稅課稅要件,則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資誠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洪連盛則分析指出,該法案適用對象包括個人及營利事業,而營利事業自其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的境外轉投資事業,獲配投資收益且匯回者,得適用特別稅率。

依照條例,當施行日起算一年內,存入外匯存款專戶時,稅率為百分之八、第二年存入則為百分之十,洪連盛說,若投資產業,可申請退回先前繳納稅款的百分之五十,換言之,稅率有機會變成百分之四到五,且基於對各地資金一致公平對待,因此大陸地區的資金匯回也適用。

至於投資產業的項目等細項內容,則由經濟部擬訂並報請行政院核定,但相關稅率未來立法院是否調整仍有待觀察。

新聞資料來源: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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