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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出租人 享三稅負優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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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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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營建署昨(21)日表示,為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出租住宅給租金補貼戶,住宅法2017年1月11日修正公布後,公益出租人享有綜合所得稅、房屋稅、地價稅等三大稅負優惠。 
 
在綜所稅方面,出租住宅給符合租金補貼資格且接受租金補貼者的公益出租人,可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元免稅優惠。 
 
營建署提醒,今年5月申報2018年所得稅時,若採網路申報者,在申報時所得種類勾選「租賃所得」,所得格式勾選為符合住宅法第15條者,即可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元免稅優惠。 
 
若採國稅局臨櫃辦理所得稅申報者,則必須主動表示符合住宅法第15條的公益出租人,即可享有優惠。 
 
此外,公益出租人房屋稅適用自用住宅稅率1.2%。營建署表示,過去公益出租人必須主動申請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但住宅法修法後,政府也可以主動認定。 
 
至於地價稅部分,據營建署統計,目前已有16個縣市公布,地價稅可適用自用住宅千分之2稅率,包括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宜蘭縣、新竹市、苗栗縣、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花蓮縣、澎湖縣及連江縣等,其餘縣市尚未完成法制作業或仍在評估中。 
 
營建署提醒,住宅法第3條規定,公益出租人須為「住宅所有權人」,因此租賃契約上所載出租人若非住宅所有權人,將無法認定為公益出租人。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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