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間如果對於遺產尚未達成共識,可先按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以免因逾期辦理,導致房地遭列管或加收規費。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舉例,被繼承人A君過世留有數棟房屋及數筆土地,繼承人為甲、乙、丙等三名子女,遺產稅合計450萬元,繳納期限至2019年1月10日,但三名子女遲遲無法就遺產達成共識。
眼看繳納期限將至,如果逾期未辦理房屋、土地繼承登記,將遭地政機關列管及加收規費。
台北國稅局表示,這種情況下,可先按應繼份繳納部分遺產稅,即可依遺贈稅法規定向國稅局申請核發不動產的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先行向地政機關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