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購屋如果向原貸款銀行償還借款,轉向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轉貸同時增加貸款金額時,財政部國稅局官員表示,增貸金額不屬原來的購屋貸款,增額貸款所增加的利息支出部分,不得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南區局官員說,依所得稅法規定,關於民眾購屋借款利息的列舉扣除額,如果要以房屋貸款利息申報列舉扣除額,應以購買自用住宅的「購屋」為目的,向金融機構貸款為限。
因此,如因貸款銀行變動或換約,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的利息列報為限。
舉例來說,民眾向原貸款銀行償還購屋借款金額500萬元,之後再向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轉貸,並增加貸款金額至700萬元,其中新增200萬元金額,即非屬用於最初「購屋」的貸款。也就是說,原來500萬元貸款餘額額度內所生利息支出,仍然可以申報列舉扣除額,但增額貸款200萬元所產生利息支出,則不得列報。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