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稅局表示,如公司租地建屋,在租期屆滿後,將房屋交付地主所有,此時該房屋也視為承租土地的「租金」,公司應辦理租金免扣繳申報,地主則應以房屋時價計算租賃收入。
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有企業向地主租用土地,並以公司名義在該地興建廠房,租賃契約期滿後,不拆除房屋而歸地主所有,通常以地主為母公司較為常見。
該局表示,此種情況下,無論租賃期間是否給付租金,該房屋都應認屬承租土地的對價,屬一次交付租金性質,應按該房屋時價,計算土地出租人實際取得年度的租賃收入,並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給付年度是以租賃契約屆滿日之年度為準,若公司是於契約屆滿前,已移轉房屋所有權或已將房屋交付土地出租人管理使用,則應以土地出租人取得房屋所有權或管理使用年度為準。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