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處理遺產贈與稅務時發現,隔代繼承的情況愈來愈多。
國稅局官員表示,當被繼承人子女全部拋棄繼承,而由孫子女繼承時,可扣除金額須以拋棄繼承前為準,不得重新計算。
南區國稅局指出,當被繼承人遺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如子女時,實務上,每人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每年依物價指數調整,其中如有未成年人,可依其年齡相差年滿20歲的年數,每人每年加扣50萬元,不滿一年者則以一年計。
不過,如果是子女拋棄繼承後由孫子女繼承,若可扣除金額重新計算,繼承人未成年人數很可能明顯增加,使可扣除金額拉高。
為避免拋棄繼承成為避稅手段,國稅局官員強調,可扣除金額仍以拋棄繼承前為準。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