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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租業代收轉付 免開發票 |
201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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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專法正式上路,政策加強推動「包租代管」業務,從事專業租屋業務的業者越來越多。為此,財政部昨(16)日正式核釋,包租業者未來代收轉付的金額,無須開立發票,只有當向房客收取的租金,超過付給屋主的租金支出,產生實質賺取金額時,才需負擔營業稅。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6月27日上路以來,包租代管確實出現明顯的發展跡象,我國租屋體系開始進入專業化及產業化。
由於「包租代管」成為新的交易模式,相關的課稅問題必須釐清,尤其業者先向屋主承租後,再轉租給次承租人時,該如何課稅等問題,在租賃管理條例中,並未提到營業稅課徵的相關規定。
賦稅署官員表示,公司租屋給個人,照理講,所收租金應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但如此一來,消費稅變成轉嫁給承租人。配合租賃管理條例上路,包租代管業者將越來越多,因此發布新的解釋令,未來將比照旅遊業做法,「代收轉付」的金額不用開立發票,也就是,包租代管業者僅就實質賺取的金額,負擔營業稅即可。
賦稅署強調,這樣的法規鬆綁措施,僅針對包租代管業者才適用。
依據租賃管理條例,包租業採許可制,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於許可後三個月內辦妥公司登記。
賦稅署提醒業者,為了方便包租業計算租金收入與租金支出的差額,業者應以每間房屋為單位,逐屋編製「租賃住宅租金收支明細表」,依時序,詳載每筆租金收支及結餘,作為列帳憑證,以備稽?機關查核。
倘若結餘為正數,也就是向次承租人收取的租金,超過支付原屋主的租金,就應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自行留存備查,同時將發票字軌號碼填入明細表,核認服務費收入。
財政部表示,包租業者符合前開特定條件以及交易模式前提下,才可以按前述釋令規定,就其租金收支差額報繳營業稅以及開立憑證。
至於包租業購買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貨物或勞務,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進項憑證且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情形者,仍得依同法相關規定申報扣抵。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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