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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給弱勢 享減稅優惠 |
2018-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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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提醒,符合《住宅法》規定的房東於申報綜所稅期間,可注意減稅措施,每屋每月免稅額度最高可達1萬元。
因應《住宅法》修正,今年公益出租門檻降低,若出租房屋給弱勢族群,對象從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擴及內政部補助租金對象,愛心房東皆可減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綜所稅申報期間,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有關房屋出租的收入,該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及如何計算符合《住宅法》規範享有減免的租金所得等問題。
房屋出租的租金所得計算方式,是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的餘額,作為所得額,房東可逐項舉證列報必要損耗及費用,如未能舉證時,即以租金收入的43%作為必要費用減除。
另為鼓勵包租公將房屋出租給弱勢族群,去年1月修正公布施行《住宅法》,提供租稅優惠,所有權人出租房屋給符合住宅法規定的租金收入,享有個人綜所稅相關減免措施。
中區國稅局表示,如房東個人自行經營,將房屋出租給依規定接受租金補貼或其他單位辦理各項補貼者,符合住宅法第15條,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免稅額度最高1萬元,必要費用率以43%計算。
如為個人委託包租代管,即所稱出租社會住宅,包括將住宅出租給主管機關、租屋服務事業轉租及代管,或經由租屋服務事業媒合及代管作為居住、長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使用,符合住宅法第23條,每屋每月免稅額度同為最高1萬元,必要費用率以60%計算。
中區國稅局提醒符合前述規定的房屋所有權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檢附相關資料,如:租賃契約書、主張扣除之相關費用單據等,供稽徵機關核認。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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