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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建分屋出售 留意稅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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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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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提供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出售,即以土地交換房屋後出售房地,該如何課徵房地稅?北區國稅局表示,如為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土地持有期間十年以內,稅率為20%;土地持有期間超過十年稅率為15%。 
 
北區國稅局表示,土地、房屋在不同時點取得,持有期間不同,就適用不同的稅率,也影響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或舊制。 
 
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土地、房屋,一律適用新制。舉例來說,王小姐在2016年6月1日買入土地,以該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並在未來的2019年6月1日以土地交換取得房屋並出售,因土地、房屋取得日均在2016年1月1日以後,在2019年6月1日出售房屋、土地時,應適用新制、稅率20%。 
 
在2014年1月2日至2015年12月31日間取得土地,如果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則適用新制,稅率20%。 
 
在2014年1月1日以前取得的土地,房屋取得日如在2016年1月1日以後,則適用新制,如土地持有期間超過十年,則適用15%稅率。例如,林先生在2003年6月1日取得土地,以該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在2017年6月1日以土地交換取得房屋並出售,因土地取得在2014年1月1日以前,應適用舊制規定免納所得稅,房屋取得日為2017年6月1日,應適用新制,並以土地持有期間認定房屋交易所得,因持有期間逾十年,適用稅率15%。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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