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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仲介土地佣金 要稅
2017-09-08

  協助整合土地進行都更,個人仲介土地交易的佣金視為「一般經紀人」的執行業務所得,按佣金的20%計算費用,佣金的八成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的其他所得計稅。

個人仲介土地交易的佣金屬於執行業務所得,台北國稅局官員昨(7)日說,仲介土地交易的個人被歸於一般經紀人,適用的費用率標準是20%,不是適用地政士的30%費用率。如果個人可以提出單據,證明費用比設算標準高,只要提出單據,可以實質認定。

台北國稅局最近查核一件土地整合案件,發現有兩筆資金轉入甲君帳戶,2014年轉入760萬元,2015年轉入300萬元,都由土地的買方乙君帳戶直接轉帳匯入。國稅局詢問買方乙君,乙君說,這是支付甲君的佣金。

原來有一塊地在整合,甲君認識地主,就介紹乙君向地主們買地。成交後,買方乙君支付佣金給甲君。

國稅局詢問甲君時,甲君提出與地主簽訂的土地買賣契約書,說約定以3,100萬元買地,買地的錢是向乙君借的,買了地之後賣出,再把價款還給乙君,查到的760萬元、300萬元是還款。甲君主張,若有所得,應是土地買賣所得,土地買賣所得免徵所得稅。國稅局向乙君查證,乙君證明3,100萬元土地價款是他直接付給地主。於是,國稅局不認土地買賣契約書。

台北國稅局按一般經紀人的費用標準,減除20%必要費用後,計算甲君103及104年執行業務所得為608萬元、240萬元。除核定補徵稅額外,並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台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仲介土地買賣獲取佣金,卻以買賣契約的形式規避仲介土地買賣佣金所得的稅負,將原應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的執行業務所得,轉換為個人出售土地的免稅所得,達成規避稅負目的,國稅局仍會按已具備課稅構成要件的實質仲介行為課稅。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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