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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贈與配偶 稅額恐加倍奉還
2017-07-11

  不少人為了省遺產稅,會趕在重病時,將名下不動產或現金等財產,移轉至配偶或他人名下,但安侯建業(KPMG)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提醒,配偶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的財產,不僅要課徵遺產稅,還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一不小心稅負將加倍奉還。

KPMG表示,民眾應注意併入遺產的贈與,否則節稅不成,反倒加重稅負。

許多人認為,只要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將財產移轉,申報遺產稅時就課不到稅,但實務上國稅局在查核遺產稅時,會查核過去三年內被繼承人所得的相關資料,例如被繼承人若有申報利息所得,則會將申報遺產稅的相關資料比對存款跟利息所得申報的數字是否相當。

而且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為避免被繼承人在死前利用贈與的方式把財產分散給其他繼承人,減低死亡當時的遺產總額,規定死亡前兩年的贈與,應併入遺產總額中課稅。

舉例來說,王先生在其配偶死亡前的兩年內,將配偶財產總額1億元全部轉移給自己,依規定此筆贈與的財產需納入遺產課遺產稅,以遺贈稅率新制計算,配偶需繳1,250萬元的遺產稅。

但若是在死亡發生時,配偶的財產比王先生多,王先生可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請求配偶一半的財產,這部分不必繳納遺產稅,因此配偶只要繳納5,000萬元中的10%,也就是500萬元的遺產稅。

相較之下,配偶死亡前兩年內如果沒有將財產移轉到王先生名下,繳交的遺產稅大幅減少了750萬元。

KPMG指出,資產規劃應多諮詢專家意見,否則不但會拉高遺產總額,更會使贈與人每年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的效益大打折扣。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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