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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賣屋課營業稅 從寬認定 |
2017-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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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6)日表示,根據財政部最新解釋函令,個人購屋出售取消一年銷售六戶以上即視為營業人的標準,改按交易頻率及數量等實質情況,綜合判斷是否課徵營業稅。
同時,長期持有房屋或土地再出售,如取得房屋後逾六年始出售,或在建屋前土地持有十年以上者,不視為持續性或經常性的銷售行為,不課徵營業稅。
過去稽徵機關對於個人購買房屋再出售,及個人將持有土地建屋再出售,分別有不同的營業稅徵免函釋,造成適法解釋上的爭議。財政部6月7日就個人出售房屋課徵營業稅相關規定,發布台財稅字第10604591190最新解釋函令,規範個人售屋應課徵營業稅的原則,並自當日生效。
安永指出,新令主要有三個影響,一是個人購屋出售取消一年銷售六戶以上,列入可能課徵營業稅的實務認定標準,改按「具有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行為」來判斷。但何謂經常性或持續性?屬不確定性的法律概念,改按交易頻率及數量等實質情況綜合判斷,稽徵機關在查核時,仍存在實質認定差異問題。
二是訂有長期持有房屋或土地排除課稅條款。新令規定,個人不論購屋、自地自建或合建分屋,若取得房屋後逾六年始銷售,或在建屋前土地持有十年以上,即不視為持續性或經常性的銷售行為,免課營業稅。
三是自建自售、合建分屋取消以土地用途、面積為營業稅課稅考量標準。安永說,過去會根據個人持有是自用或非自用住宅用地、期間、土地面積作為應否課徵營業稅的要件,新令排除此一考量標準。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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