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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 賠錢賣屋也要報
2017-06-27

  台北國稅局昨(26)日表示,個人交易適用房地合一新制的房地,不論交易為有所得或損失,及有無應納稅額,都應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台北國稅局指出,民眾辦理申報時,應自行填具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相關交易證明文件。

台北國稅局提醒納稅人,自行檢視申報內容,以免違反規定遭補稅及處以罰鍰。

房地合一新制自去年1月1日起實施,不過,台北國稅局近來發現不少屬於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地交易,納稅義務人因自行計算為交易損失,致未辦理申報,恐遭補稅及處以罰鍰,昨日特別提出說明。

台北國稅局強調,個人交易適用新制的房地,不論交易為有所得或損失,以及有無應納稅額,都應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按規定,個人如已依規定辦理新制房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如有短漏報所得稅額,按所漏稅額處二倍以下罰鍰。個人如未依限辦理申報,則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稽徵機關依相關規定核定如有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除依法核定補稅發單外,並按應補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惟前開行為罰及漏稅罰擇一從重處罰。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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