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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稅一費滯納金利息 今取消
2017-06-16

  今起與稅有關的兩大制度上路,包括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四稅」取消滯納金加徵利息,及滯報金、怠報金加徵滯納金及利息;規費則取消滯納金加徵利息。

另外,和外國或國際組織交換稅務、金融帳戶資訊的法源也有了。未來只要財政部和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簽訂條約或協定,報經行政院核准後,就可以交換稅務、金融帳戶資訊了。

總統前天、14日公布修正遺贈稅法、所得稅法、營業稅法、貨物稅法和規費法,刪除滯納金加徵利息,及滯報金、怠報金加徵滯納金及利息規定。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遺贈稅自司法院釋字第746號解釋文出爐,2月24日起即取消滯納金加徵利息,其餘「四稅一費」則自今(16 )日起取消滯納金加徵利息規定。官員指出,「四稅」的滯報金、怠報金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也一併取消,但遺贈稅本來就沒有滯報金、怠報金加徵滯納金及利息規定。

此外,納稅義務人如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的事由,不能在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在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加徵滯納金。

司法院大法官2月24日作出決議,遺贈稅逾期繳納滯納金加徵利息,因滯納金兼具遲延利息性質,若再加徵利息,是重複計算、不符憲法比例原則,確認違憲。官員表示,滯報金及怠報金是針對納稅義務人違反作為義務的制裁,是罰鍰的一種,屬行為罰性質。考量現行各稅法對於「罰鍰」,並無加徵滯納金及利息的規定,對滯報金及怠報金再加徵滯納金及利息,有違憲法比例原則,因此一併取消滯報金、怠報金加徵滯納金及利息規定。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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