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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賣房子適用新制?舊制? |
2017-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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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制去年起開徵,加上房市低迷、持有稅調高及去年以來的遺贈稅調漲趨勢,不少人去年積極盤點手上不動產資產,做好最佳安排。去年售屋所得要視取得時間來適用新制或舊制,需特別注意的是,出售繼承取得的房地得適用舊制;出售因配偶贈與取得的房地,以首次贈與前取得日起計算持有期間。
過去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但房屋交易所得則要稅併入綜所稅申報,一○五年起改為房地合一分離課稅,但因取得時間不同,去年售屋者有些適用新制,有些適用舊制。
若出售的房屋是去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或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就適用新制,出售日期原則上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適用房地合一新制的售屋族,在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次日起算卅天內就要申報納稅;若適用舊制,今年五月要記得併入所得申報綜所稅。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會計師楊建華表示,售屋所得中,房屋部分的出售獲利屬財產交易得,原則上都要核實課稅,依照房屋部分的售價減去成本及費用來計算所得。
若在台北市出售價格逾七千萬元、新北市逾六千萬元,雙北以外逾四千萬元的房產的「豪宅」,僅有賣價(房地總成交價)但無法舉證買進成本時,要依房地比算出房屋售價占比後,以房屋部分的實際售價推計售屋所得為百分之十五。計算公式為:房地總成交價×〔房屋評定現值╱(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百分之十五。
若出售的房產不屬「豪宅」又無法出示購屋成本證明,可採用財政部訂定的財產交易所得額標準,按房屋評定現值各地區的核定比率,計算所得來報稅。去年因房市表現不佳,雙北等地區的售屋所得標準都有調降。
楊建華說,若民眾去年出售因繼承取得、且持有期間未滿二年的房地,或出售被繼承人在一○四年底以前取得的房地,可以適用舊制。
新聞資料來源: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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