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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宜宅土地交易日認定從寬 |
2017-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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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配合政府政策如建設林口合宜住宅、或與國營事業如台糖合建分屋者,其開發案的土地契約簽訂日為取得日,若時間落入適用房地稅舊制者,土地交易免課徵所得稅,建商土地交易稅負減輕。
過去建設公司配合政府政策興建合宜住宅,或與國營事業合建分屋,均應完成政府或國營事業合約要件後才會移轉土地,導致土地取得時點,可能落入房地合一稅新制課所得稅,因此建商予以反應,財政部也在近日發布解釋令表示,土地取得日為契約簽訂日。
舉例來說,若建商2012年間與政府單位或國營事業簽約、2016年完成興建銷售才取得土地者,就不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在舊制下,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所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納入所得稅課稅範圍,僅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但若是2014年簽約、2015年蓋好銷售,因土地持有未滿兩年即落入新制還是會被課徵所得稅。財政部5月初核釋,建設公司配合政府政策的建築開發案,其土地取得日為契約簽訂日,據以認定應「否」適用所得稅第4條之4規定計算土地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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