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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同意門檻 上修為1/2
2017-05-05

  《都市更新條例》大翻修!內政部部務會報昨通過《都更條例》修正草案,除針對「文林苑」案,遭大法官會議宣告違憲的「都市計劃事業概要同意比率十分之一」條文,提高為二分之一;同時,都更過程爭議最大的代為拆遷機制,也增訂地方政府必須先介入調處,民眾若仍不服調處結果,可申請行政救濟,以便都更順利推動。

綠委姚文智認為,過去都更計劃時多數住戶都被蒙在鼓裡,沒被通知、參與,若採半數同意,推都更可減少爭議。

藍委憂「更難執行」

藍委林為洲則說,提高比率雖能保障不想被都更者的權益,但恐導致都更難執行,「是否要調到這麼高,可好好討論。」

內政部強調,台灣屋齡三十年以上老屋有三百八十四萬戶,十年後老屋將增加至五百九十七萬戶,二十年後增至七百四十萬戶,多數老舊建築物防災、抗震等能力不足,可見都更有龐大的潛在需求。但因面臨公私部門都更量能不足、民眾錯誤期待、公權力未彰顯、審議程序冗長等問題,無法全方位推展。

內政部次長花敬群昨說,現行《都更條例》有六十七條條文,修法增至八十八條,涵蓋增強都更信任、連結都市計劃、精進爭議處理、簡明都更程序、強化政府主導、協助更新整合、擴大金融參與,以及保障民眾權益八大面向,希望有效解決實務問題。

有異議可行政訴訟

花敬群指,以精進爭議處理為例,現行只要經過核定,地方政府就可代為拆遷的「強拆條款」,民怨最深,修法規定,只要住戶不願搬遷,地方政府須主動介入調處,若做出裁決後仍有一方有異議,可透過行政訴訟,由法院公決。

至於增強都更信任部分,花敬群說,將由中央統一訂定建築容積獎勵項目、額度、計算方式及申請條件,讓實施者或地主知道有多少獎勵,「餅有多大」,避免猜忌,也有助於兩者談分配。

未移轉房屋稅減半

且現行由實施者選任估價機構,容易引起紛爭,修法則改為實施者與地主共同選任估價師,確保鑑價的公正性。

此外,修法也比照《老屋重建條例》,只要都更後的房屋未移轉,可享房屋稅減半徵收最長十年,並強制都更實施者及出資者應將所需資金以信託方式專款專用,以降低實施風險。在保障民眾權益部分,也將加強經濟或社會弱勢戶安置,以及法律扶助協助措施。

《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重點

●增強都更信任

.中央統一訂定建築容積獎勵項目、額度及申請條件,授權地方政府另定建蔽率及建築高度標準

.所有權人分配更新後建築物,房屋稅得減半徵收至首次移轉為止,以10年為限;協議合建移轉土地予實施者,土地增值稅減徵40%

●精進爭議處理

.核定都更計劃及權利變換計劃前,除已無爭議者外,應舉辦聽證

.都更計劃公開展覽期滿前,權利人得主張撤銷同意書

.取消由實施者向主管機關申請代為徵收機制

.實施者請求主管機關代為拆除或遷移時應先進行調處程序,不服調處結果得提行政救濟

.未經所有權人同意實施者代為拆除或建築物未全數拆除即辦預售,罰50萬至500萬元

●協助更新整合

.所有權人數及面積同意由現行1/10提高至1/2;依劃定急迫必要性,提高所有權人數及面積同意門檻最高到4/5

.危險建築物更新由主管機關劃定並協助加速重建

●保障民眾權益

.經濟或社會弱勢戶因更新無屋可居住,由政府透過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協助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新聞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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