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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行舍都更 金管會鬆綁 |
201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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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協助政府推動都更政策,金管會昨(29)日宣布,銀行利用自有行舍參與都更,自用比率門檻,從現行必須達50%以上降為20%,有助台銀、土銀及合庫等擁有眾多自有行舍的老行庫改建更新。
金管會昨日也建請內政部修正「都市更新條例」,銀行辦理符合一定條件的都市更新放款,得不受銀行法第72-2條的限制,以釋放銀行授信能量。
行政院長林全22日與金融業座談,允諾將放寬銀行辦理都更相關授信的法規限制,主要包括兩大項:銀行法第75條限制銀行自有行舍重建部分,以及銀行法第72-2條規定,銀行辦理企業建築及住宅建築放款的金額,不得超過存款及所發行金融債券總和的30%。
銀行法第75條授權的子法「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規定,銀行將自有的不動產(通常為分行行舍)就地重建成新的大樓,自用比率必須在50%以上,金管會昨日宣布將修法降為20%。
舉例,台銀一棟三層樓行舍,計畫拆除重建成20層的大樓,現必須10層樓作為自用,另外10層樓才能出租,降低就地重建意願;修法後,只要四層樓自用即可。
不過,金管會官員強調,修法是配合都更政策的推動,也就是說,須符合都市更新條例中的程序,才能適用20%的低門檻,否則仍適用現行50%規定;都更後自用的面積,也不得低於現行面積。近期將辦理法規預告,預估明年1、2月完成修法。
至於銀行辦理都更授信,研議不受銀行法72-2條限制,金管會建議內政部修正都更條例來排除。官員表示,促參法第31條規定,銀行辦理重大交通建設授信,可不受銀行法第72-2條限制,已有因特殊目的,而透過其他法律排除銀行法的先例,因此內政部也可在都更條例中處理。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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