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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都更 危險老屋再放寬 |
2016-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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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速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物更新重建,行政院昨召開跨部會審查會議,決定要透過立專法減稅等誘因,加速危險老屋都市更新,會中並修正對老舊建築物的定義,是指屋齡卅年以上,經性能評估有結構安全之虞,需拆除重建者,無論是否有電梯設備都可適用;政院今天將在行政院院會後宣布內政部提報的「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草案」,之後送請立法院審議,規劃透過民進黨立院黨團提案建請立院加開臨時會通過這項專法。
據了解,目前屋齡卅年以上的住宅,全台約有八萬六千棟,其中不符耐震標準者約四成,有三萬四千棟。
內政部原規劃老舊建築物的定義是指屋齡卅年以上,經耐震評估有結構安全之虞,需拆除重建者,或屋齡四十年以上且無電梯等升降設備者。行政院昨由政務委員張景森召集內政部次長花敬群、營建署長許文龍等相關部會及單位主管會商,修正為屋齡卅年以上,經性能評估有結構安全之虞,需拆除重建者。
根據內政部提報的條例草案,容積獎勵最高可達法定容積的一.四倍;租稅優惠為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兩年,政院也同意財政部的建議,重建前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持有重建後建築物,在減半徵收兩年內若沒有移轉,可延長減徵期間至再行移轉為止,不過,前提是需要全體所有人同意。
新聞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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