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民眾在設立相關的老人照顧中心時,若是符合慈善救濟事業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且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免課徵房屋稅,其餘則按其使用功能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私立安養中心若為經立案的私立慈善救濟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且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的自用房屋,可免徵房屋稅。
而其他未符合免徵房屋稅規定的私立安養、養護中心使用的房屋,其供安養住宿使用者,則按住家用非自住稅率1.5%課徵房屋稅;若供辦公或醫療使用者,則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些較具規模的私立安養中心,設有客廳、餐廳、聯誼室、休閒設施等,如果有明顯區隔且專供住宿老人使用,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另外復健室、醫療室、護理站等具有醫療性質的部分,則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計課。
但若同一樓層房屋,部分供住家使用、部分供非住家使用時,非住家的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該樓層面積六分之一。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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