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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不動產廣告 須加註警語
2016-12-09

  房仲代銷業者注意了,內政部為維護交易秩序,本周公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規範」,未來銷售海外不動產得謹慎使用「投資報酬率」、「X年回本」等廣告用詞,且行銷廣告應加註警語,否則可能遭罰。

  國內房市低迷不振,業者轉移陣地布局海外不動產,內政部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公告海外不動產業務規範,重點包含經紀業廣告應真實並不得有引人錯誤的表示、明列銷售說明會應揭露資訊、應製作不動產說明書,以及經紀業帶看國外不動產時不得收取帶看費用等。

  海外不動產多屬投資性質,業者常主打投資報酬率,內政部業務規範因而明定「經紀業廣告應真實並不得有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廣告內容提及的數據如投資報酬率、回本時間、交通時間或空間距離等,應註明數據來源或計算標準,必須「有所本」。

  若房仲銷售海外不動產時,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或未提供買方關於不動產的必要資訊,可能因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分別處以6萬至30萬元罰鍰,及3萬至15萬元罰鍰。

  另外,廣告內容日後也必須在明顯處加註「國外不動產投資,具有風險性,請投資人詳閱行銷文件並審慎考量後再行交易」等警語。

  內政部地政司官員表示,規範目的主要是讓消費者決策前,可清楚了解標的物相關資料,尤其業者往往會先在台灣舉辦說明會,再帶往海外看不動產標的,但規範上路後,業者在台舉辦說明會時,就要清楚說明建物相關資訊。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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