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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稅不得列成本費用
2016-11-01

  財政部表示,營利事業今年起出售不動產依規定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減除。若營利事業於2016年起處分不動產時,應先判定該不動產是否適用新制,再依相關課稅規定計算正確出售所得並納稅。

  營利事業自2016年1月1日起,出售不動產依規定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若為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並持有未滿兩年的不動產,依照新制房地合一規定,不得列為成本費用,亦不得於收入項目之下減除。但出售非屬於新制房地者,依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應在出售土地收入項下減除。

  新制房地合一稅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1項規定,是按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的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課稅。

  舉例來說,甲公司於2016年1月買進房地總價2,500萬元,並於2016年11月以3,000萬元出售,由於適用新制,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為100萬元,土地增值稅20萬元,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為房地交易所得額500萬元減除土地漲價總額100萬元,即400萬元,應計入營利所得額。

  由於所稱房地交易所得額,是指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的餘額,因新制已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為避免重複減除,出售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而舊制則是2014年1月1日以前取得者,或2015年以前出售者、2016年以後出售且持有超過兩年適用舊制,出售土地免納所得稅、出售房屋依交易時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核實計算,課稅方式採結算申報、房屋交易所得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稅率為17%。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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