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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常買賣不動產 恐課營業稅
2016-10-17

  個人經常性買賣不動產,留意須申報營業稅。個人買賣不動產有四項要件,其中一項「經查足以構成營利目的者」,查核實務上多以是否涉有「經常性」做為判斷依據,因此手上還有大筆不動產投資部位,若脫手須留意是否會被認定為營業人,須繳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於2006年底發布認定標準,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銷售者,如符合四項要件之一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包括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以及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營利為目的的營業人。

  過去曾有專職法拍天王勇哥,以個人名義買賣法拍屋,因交易金額及交易筆數皆極為龐大,因此遭國稅局補稅加罰。

  安侯建業(KPMG)會計師事務所表示,此後國稅局認為專職不動產買賣的專業人,也應比照一般公司課稅方式,也就是賣房子要按房子的銷售金額開立5%的發票,獲利要繳營所稅。

  若投資客有固定辦公室,或具備營業牌號及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還算容易判斷是否為營業人,須繳納營業稅。

  但最後一項概括條款「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的營業人」,KPMG認為,財政部或稅局目前對外並無明確的解釋,且在查核實務上,稅局多以該不動產投資人過去年度是否涉有「經常性」的不動產買賣作為判斷依據。

  因此要提醒民眾,若屬於經常性的買賣不動產者,尤其是目前手上還有大筆不動產投資部位,想要房地合一新制上路後趕著脫手離場,恐怕要小心可能會因此被國稅局認定為營業人。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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