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表示,若買賣雙方因故解除土地移轉契約,在尚未登記案件之前,可向原機關申請撤回土地增值稅申報,並退還已繳納的土增稅。
稅務機關指出,房地買賣契約解除後,原已繳納的契稅、土地增值稅可否退還,應視該房地是否已辦妥移轉登記而定,在辦妥移轉登記後,物權登記就具有公示效力,因此買方若已依法取得房地所有權,已繳納的契稅及土地增值稅就不得申請退還;如未辦妥移轉登記則較單純,買賣雙方已繳納的契稅跟土地增值稅均可退還。
而解除土地移轉契約時,只要尚未辦竣產權登記,可於契約解除之日起五年內,辦理退還已繳的土地增值稅,並檢附撤回申請書、原申報移轉契約書及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稅單正本等資料。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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