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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無償出借營業 仍須報稅 |
2016-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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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自有房屋若是無償出借給他人使用,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行情,以計算租賃收入,繳納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的二人證明確實是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規定辦竣公證,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就可免申報租金收入。
而「他人」意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
舉例來說,若是甲君將自有房屋無償提供給兄長居住,且其兄長未用於營業或執行業務,則毋須申報租金收入;但若其兄長將該房屋改造為民宿,供他人住宿並收取費用,即使甲君未收取租金或押金,也應該依照所得稅法之規定報稅。
因此,若是將房屋無償借與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的他人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不論實際上有無收取租金,均須申報租賃所得。另外,若是將自有房屋供公司設籍使用,即使沒有營業行為,實務上稽徵機關仍得設算租賃收入。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該考慮是否有上述將房屋提供給他人做營業用途的情形,若是納稅義務人沒有申報租金收入,或是申報的金額偏低,稅務稽徵機關也將依規定計算租賃所得,補徵綜合所得稅。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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