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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重劃期間使用 要稅 |
2016-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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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常有民眾誤以為只要是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重劃期間就可免徵地價稅,但若土地在重劃期間仍提供使用,則無法免徵,必須繳稅。
財政部指出,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規定,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或田賦減半徵收二年,重劃主管機關於土地交接後30日內列冊送交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減免,免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
而所謂「完成之日」,財政部表示,依內政部函釋,市地重劃部分,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條之1規定,是指地籍測量、土地登記、工程驗收、實地指界及交接土地等各項工作均完成,土地所有權人能就新分配土地管理、使用、收益之日。
財政部舉例,假設甲君的重劃土地已於2015年8月重劃完成,在2016、2017這兩年可減半徵收地價稅,自2018年才須按全額計徵地價稅,但如果土地在該重劃期間內仍提供使用,例如原來已建有房屋、工廠,在重劃時依然繼續使用,或是土地上供營業人營業使用等等,則不適用免稅。
財政部強調,若重劃地區內土地,雖於重劃期間不符土地稅減免免徵地價稅規定,但該土地於辦理重劃完成後,其地價稅仍適用完成之日二年內減半徵收的規定。
另外,除了重劃期間若沒提供使用地價稅可以全免,以及市地重劃完成後地價稅減半徵收二年以外,重劃後也有土地移轉土地增值稅的優惠。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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