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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房試車 視同營業課稅
2016-08-22

  廠房在機器未裝妥、或試車中無法開始生產製造使用,但其安裝機器及試車均屬生產營業的過程,仍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購置二手廠房後正在安裝機器,目前因工廠尚未正式開業,是否可以空置廠房稅率課徵房屋稅。由於營業應不以門市交易為限,營利事業內部的工作,亦為營業的行為,因此須以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官員舉例說,若是董監事辦公室、會議室、職員辦公處所、公司行號的商品展示中心、工廠生產製造等,也同樣屬於供營業使用的情形,也須以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若公司行號所有合法登記的廠房,供直接生產使用者,房屋稅減半徵收。
  
  依規定合法登記工廠的自有房屋,是指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核准設立的工廠,其房屋須符合相關條件,包括工廠如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工廠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工廠如為獨資經營者,其房屋應為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的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
  
  官員也解釋,直接生產使用的房屋,是指從事生產所必需的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房屋;並不包括辦公室、守衛室、餐廳等房屋在內。由於廠房面積通常較大,如未申請減半課徵,房屋稅額較高,為節稅考量,在增建廠房時,一定要取得使用執照並辦理工廠登記證,日後才有減半徵收房屋稅的適用。
  
  若是已核准減半課徵之房屋,因變更使用或不符合規定者,納稅義務人應自變更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變更,
  
  改按應適用的稅率課徵房屋稅,如逾期未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應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兩倍以下罰鍰。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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