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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沖:調價回溯 於法不符
2016-08-12

  東吳大學講座教授陳沖昨(11)日表示,他同意地方財政儘量自主,但也要依法,房屋稅回溯作法已不符稅捐稽徵法規定;想要平抑房價,也不能單靠租稅手段。
  
  四位學者昨天出面挺地方政府調整房屋稅,陳沖表示,房屋稅條例有一條多年前的規定,房屋在某一價值以下免稅,顯示自用住宅房屋稅率應減免。他分別從地方財政自主、平抑房價及台灣人租稅負擔太輕方面,提出不同見解。
  
  在地方財政自主方面,陳沖說,他同意地方財政儘量自主,但必須遵守法令規定,根據稅捐稽後法第1條之1規定,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已發布解釋函令的法令見解,如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自發布日起或財政部指定的將來一定期日起,發生效力;所以財政部2014年11月以函令廢止以往不得追溯的解釋,造成地方競相追溯,是於法不符。
  
  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3也規定,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的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不得增加或減免納稅義務人法定的納稅義務。陳沖表示,第1條之1規定,任何行政命令不能追溯;第11條之3規定,也不能超越法律增加人民納稅義務。
  
  地方政府加重民眾房屋稅負擔,還回溯,合理嗎?台北市政府的徵收規定,超越房屋稅條例第11條授權,應檢討,把法律未授權廢止。
  
  至於國內租稅負擔偏低,應該是從所得稅著手,所得稅是有流動性支應的,不應從沒有流動性的財產稅著手。就像前幾天有位學者說的,因財產稅跑不掉,這就是「軟土深掘」。
  
  至於平抑房價,陳沖說,解決房價太高問題有很多方法,除了租稅,還有供需面、制度面、資金面,不能單靠租稅。
  
  大家不是常說「租稅中立」,當然例外時租稅是可以有誘導性目的,但必須是其他方法都用盡了之後,否則很危險。
  
  就算租稅手段打房成功,年輕人買了房子之後,卻發現房屋稅太貴了,這樣公平嗎?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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