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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繳納房地稅 可自遺產扣除
2016-08-05

  財政部表示,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遺產中如有土地房屋,其相關地價稅及房屋稅,只要是繼承日還沒繳納,都可以當作被繼承人死亡前的應納未納稅捐,依遺贈稅法規定,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的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至於可扣除金額,以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所發生的地價稅及房屋稅,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的比例,例如地價稅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房屋稅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計算,並非以稅單所載金額全數扣除。
  
  官員舉例說,被繼承人於2016年4月5日死亡,2016年期房屋稅10萬元,按房屋稅課稅期間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自課稅起始日2015年7月1日起至死亡日2016年4月5日計有280日,再依280日占全年天數比例,以2016年為366日計算為76.5%,再乘以房屋稅10萬元,就得出可扣除應納未納稅額約為7萬6,500元。
  
  但若是被繼承人於年度中死亡,如與配偶或其他親屬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其扣除應納未納綜合所得稅額的計算,應按當年度申報被繼承人所得占申報綜合所得總額比例,核算被繼承人實際應分攤的稅額,再減已扣繳稅款後的淨額,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財政部也提醒,納稅義務人可檢具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的地價稅,或房屋稅繳款書,並依前述規定計算可扣除金額,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減除。此外,民眾也可再查調被繼承人最近兩年度各類所得清單。例如被繼承人有利息或股利所得,可視需要再向所得給付單位查詢死亡日的存款餘額、股票數量或投資金額。同時也可以該兩年平均利息所得用利率換算估計存款金額,檢查存款是否有短漏報。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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