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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宅重購退稅 不限次數 |
201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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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購買自用住宅要懂得節稅有道,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昨(6)日表示,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只要符合規定,不限申請次數,但五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會被追繳原退還的稅款。
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若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可以就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
此一重購退稅優惠,只要出售及新購地符合規定,並無申請次數的限制。
舉例來說,甲君在2015年底出售自用住宅土地移轉現值是450萬元,且已繳納土地增值稅款50萬元。
2016年初甲君購買一棟新的自用住宅,土地現值是500萬元,原來已繳的土地增值稅款50萬元可以全數退回。
但民眾重購及出售的自用住宅用地,必須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的規定,也就是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就可以申請土增稅重購退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指出,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才出售土地,也適用重購退稅規定;也就是先賣後買、先買後賣都適用。
此外,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因為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自重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如有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會被追繳原退還的稅款。
至於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的要件還包括: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同屬一人。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如為先購後售案件,應於重購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的土地為適用範圍。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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