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國稅局昨(5)日表示,繼承或受贈的農業用地,國稅局依規定自受贈之日起列管五年,繼承人或受贈人自承受或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繼續作農業使用,將追繳應納稅額。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依法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的農業用地,繼承人或受贈人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後來卻又未作農業使用,都要追繳稅款。
若該土地的繼承人或受贈人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君在2006年10月間將坐落在台北市北投區的農地,贈與子女,並在期限內辦理贈與稅申報,列報贈與的土地是作農業使用,不計入贈與總額2,315萬元,並核發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台北市政府在2011年1月間通報該贈與農地未作農業使用,違規出租作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處理場基地,經該局發函限期恢復原狀,但因甲君並未恢復原狀,也未能提示繼續作農業使用的證明文件,於是依規定追繳贈與稅530萬元。
甲君雖表不服,循序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台北國稅局提醒,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的列管農地,農業主管機關會不定期派員勘查,若發現土地所有權人未依規定作農業使用,且經限期仍未恢復作農業使用,會通知國稅局追繳應納稅額。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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