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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退稅 以房屋價額比較 |
2016-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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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出售原自用住宅,並在二年內重購新自用住宅,且新自用住宅的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可申請扣抵或退還綜合所得稅。高雄國稅局強調,價額是以「房屋」價額做比較,並非以「房屋及土地」總價額做比較。
這是屬於舊制、二年內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綜合所得稅的規定。根據規定,納稅義務人出售原自用住宅,並在二年內重購新自用住宅,符合一定條件,可以申請扣抵或退還綜合所得稅。
首先,所得稅法第17條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所繳納的財產交易所得部分的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的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得在重購自用住宅完成移轉登記年度,從應納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
自用住宅是指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高雄國稅局提醒民眾,出售及重購價額只以「房屋」價額做比較,並非以「房屋及土地」總價額做比較,若買賣契約書僅約定總價者,先依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的比例區分房屋價額,再進行比較。
舉例來說,林君104年度出售自用住宅,買賣契約書約定房屋價額250萬元,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含該筆財產交易所得的應納稅額為8萬元,不含該筆財產交易所得的應納稅額為6.5 萬元,則林君在二年內重購自用住宅,若符合條件,可在重購年度申請扣抵或退還該年度綜合所得稅1.5萬元。
若林君105年度重購自用住宅,總價額1,2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15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350萬元,則重購的房屋價款為360萬元〔1200*150/(150+350)〕,因重購價額超過出售價額,可在105年度綜合所得稅扣抵或退還1.5萬元。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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