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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土地 沿用優稅要申請
2016-06-07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官員指出,民眾常誤以為繼承取得的土地,因土地用途未變更,就可直接沿用被繼承人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適用條件隨之改變,新的土地所有權人應該重新申請,方能適用優惠稅率。
  
   地價稅的課稅主體為土地所有權人,法訂有兩種稅率,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一律課徵千分之2,但一般稅率採累進方式課徵,從千分之10開始起跳,最高可達千分之55。兩相比較之下,民眾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可省下不少稅負。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土地用途維持自用,但若是所有權異動,例如以繼承或贈與移轉取得土地,就必須由新的土地所有權人在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否則只能從下個年度開始適用,錯失節稅機會。
  
   民眾的土地若要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必須符合一定條件。該筆土地必須是無出租、無營業用途的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已在該地辦理戶籍登記,土地之上的房屋也必須是土地所有權人、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另外,土地面積的限制則要視不同區域而定。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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