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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案損鄰權責 擬訂規則 |
2016-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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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施工不當,禍及自家房屋怎麼辦?為更明確界定鄰損責任,北市建管處擬修訂建築施工損鄰爭議事件處理規則,明定建照工程基地開挖深度3倍範圍內,建商須在申報放樣勘驗前,先做現況鑑定。若遇損鄰爭議,且在開挖深度3倍範圍內,鑑定費用由承造人負責,3倍範圍外則由房屋所有權人負擔。
建管處表示,新修訂的處理規則將送市政會議審議,通過就會上路實施。
建管處表示,每年新建案多,損鄰爭議案件也多。以103年為例,當年列管的總工地數有474處,發生施工損鄰工地數有202處,占全年度工地數42.6%;去年總工地數515處,施工損鄰工地數有272處,占52.8%。
建管處表示,現行法規僅規定,建商在施工前,「得」先進行周邊鄰近住戶勘查,但許多人反映住家疑似鄰損,卻欠缺事前對照組,爭議不斷。這次修法便規定,建商「應」於放樣勘驗前,就先做好勘查工作。
至於勘查範圍,建管處表示,將以工地開挖深度的3倍為主,若工地開挖深度為10公尺,30公尺範圍內的房屋都要鑑定,做現況保存,以免日後造成糾紛。
另外,這次修法也新增損鄰鑑定費用負擔規定。工地開挖深度3倍範圍內,將由建商負擔;若是3倍範圍外的房屋,在損鄰確定前,將由房屋所有權人負擔。
一旦鄰地開挖,造成民眾住家受損,受損戶要在14天內指定鑑定機構。建管處表示,以往都是建商找鑑定機構,加上鑑定費用也由建商出,民眾常質疑鑑定機構遭收買,為避免爭議,也改為受損戶指定。
新聞資料來源: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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