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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配電供營業用 要稅 |
2016-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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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若大樓之地下室設置相關配電設備、發電機組等,且供給大樓營業使用等,就不符合免稅規定,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執行清查發現,高雄市某公司的一棟大樓,因本身大樓的電信業務需要,將該大樓地下室設置相關配電設備、蓄電池組、發電機組及集中監控室,於是將該地下室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如果地下室供作防空避難使用,或僅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車輛等使用,而未收取費用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營業者,就可以免徵房屋稅。
但是該公司所設置的相關配電設備、蓄電池組、發電機組及集中監控室,與一般高樓建築物地下室的機器房有別,且與大樓電信業務營業使用密不可分,已不符合免稅之規定,應改按營業用稅率3~5%課徵房屋稅。
營業人如以原供住家用房屋作為營業登記處所,實際是在拍賣網站平台完成交易,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該房屋如供營業辦公室或堆置貨品使用,就要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或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應以該房屋供住家用及土地是自住使用為前提要件。
財政部提醒,若營業登記處有堆置與拍賣有關的營業貨品時,將被稅捐機關認屬非住家用範圍,應與實體商店一樣,按其實際使用部分以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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