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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給弱勢戶 享租稅優惠
2016-04-07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6)日初審通過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房東將房屋出租給弱勢民眾,租屋期間所獲得的租金,1萬元以內可免徵所得稅。
  
   財政部官員昨日於內政委員會提供試算結果,表示以內政部去年釋出6.1萬戶的住宅補貼申請人數試算,一年稅損將達4億元。
  
   內政部2007年開辦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符合條件的弱勢住戶,每戶可補助最高4,000元的租金補貼;不過承租戶申請時,須將租賃契約交給內政部審核,可能導致稅捐單位以此資料向房東課稅,使房東不願出租給想申請補貼的弱勢家庭,或是變相增加租金。
  
   為了提供出租誘因,政院與立委均提出住宅法第12條之1修正案,政院版僅針對租金中政府補助額度的4,000元部分,免併入綜合所得稅總額課徵所得稅;立委趙天麟原先建議租金全額免課所得稅,不過經過協商後,通過租金可免徵所得稅,但以1萬元為限,實施年限為五年。
  
   內政部營建署長許文龍會後受訪時表示,就立法院通過版本來看,應可讓更多房東願意出租房屋、弱勢戶也更容易租到房子。不過內政部長陳威仁認為,若修法通過給予房東部分金額的免稅額度,對於讓更多房東釋出空屋效果不會太大,但至少有鼓勵作用。
  
   內政委員會除了初審通過住宅法中對於房東免稅的相關規定,也通過社會住宅須提供30%以上出租給具特殊情形或身分的住宅,以符合民間需求。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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