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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支出房貸利息 擇優申報 |
2016-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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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國稅局提醒,租屋族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以「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藉此達到節稅效果。但必須記得不能重複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國稅局指出,根據所得稅法,民眾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如果要列舉房屋租金支出,就不能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換言之,如果民眾在外租屋,身上仍然揹有房貸,就要衡量哪種扣除額比較符合自身的稅務規劃,擇優申報。
除了要留意是否已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民眾也要注意是否符合自住要件和扣除金額上限。納稅義務人、配偶和受扶養直系親屬,必須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且是自住用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至於扣除額的上限,不管民眾支付的租金多寡,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最高以12萬元為限。
國稅局也提醒在報稅時應準備的文件,在申報書之外,民眾應備妥兩大類文件,以證明自己確實在過去一年有租屋的事實,供稽徵機關核可。
一是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書影本,契約上一定要有房東與房客的姓名、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及租金金額等基本資料;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則可作為繳納房租的證明,表示錢確實匯入房東戶頭。
二是使用房屋用途的切結書。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中實際居住承租地址的其中一人,於課稅年度在承租地址辦妥戶籍登記,或納稅義務人寫妥切結書,切結書則要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是供自住、而非營業用途。
國稅局補充,民眾家裡若有出外讀書、工作子女,居住在學校或員工宿舍,也可列報租金扣除,只需附上明確劃分宿舍費用的繳費收據影本即可。
民眾若有房屋貸款,可列舉「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減輕繳納所得稅的負擔。高雄國稅局提醒,購屋借款利息每一申報戶以一屋及每年扣除數額30萬元為限。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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