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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房屋稅 可自遺產總額扣除 |
2016-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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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提醒,被繼承人死亡應納未納的地價稅及房屋稅,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此外,死亡前2年贈與的土地,仍要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免徵遺產稅
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遺產中,如有土地房屋相關地價稅及房屋稅,只要是繼承日還沒繳納,都可以當作被繼承人死亡前的應納未納稅捐,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至於可扣除金額,以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所發生的地價稅及房屋稅,按生存期間佔課稅期間的比例(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房屋稅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計算。
另外,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直系血親的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等財產,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條規定,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近來有民眾詢問,父親死亡前2年內贈與母親的土地,是否應課徵遺產稅?中區國稅局官員表示,被繼承人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新聞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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