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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房法拍所得 要繳營所稅 不論是否用於償債
2015-11-11

   南區國稅局昨(10)日表示,法院拍賣營利事業的財產,屬於有買賣性質的銷售行為。無論拍賣後所得的款項是用於清償債務或其他用途,賣出財產的營利事業都應自行計算損益,並且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果名下有財產遭到法院拍賣,必須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並申報,該筆所得的歸屬年度則是以買受人(買得該資產的所有人)領到權利移轉證書日的時間點為準。沒有自行辦理申報的營利事業,除了要補繳營所稅,還可被國稅局處三倍以下的罰鍰。
  
   常有民眾誤以為,法院拍賣不動產或資產得到的金錢,如果全部用於償還債務,就可以不必申報。
  
   國稅局澄清,法院「拍賣」是具有買賣性質的銷售行為,不管賣出資產的營利事業最後有沒有取得拍賣價金、有無從交易中實際獲益,拍賣都是屬於出售資產行為,拍定價格即是國稅局認定的出售價格,營利事業必須計算損益,並且如實申報。
  
   損益計算方式,是以拍定價格減去不動產帳面上未折減餘額和相關處分費用(如土地增值稅和執行費用),若損益為正數,則要將此筆交易所得申報並納稅;損益為負數,則可申報扣減。
  
   國稅局舉實例說明,最近查核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甲公司廠房曾於當年度3月遭到法院拍賣,卻未如實申報拍賣損益。該局於是以拍定價格1,000萬元,減去帳面上未折減餘額和執行費用900萬元,核定甲公司出售廠房的收益是100萬元。甲公司除要補繳稅款17萬餘元外,還要繳罰鍰13萬元。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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