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國稅局表示,如果民眾約定的租金,明顯比當地一般的租金行情為低,稽徵機關可以參考當地租金行情、調整計算租賃收入,補課納稅義務人所得稅。
台北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將其名下的台北市松江路某一樓房屋出租給乙公司,每年租金為48萬餘元。該房屋出租面積為29.77坪,申報的租賃收入(即租金)為48萬餘元,換算每坪每月租金僅1,343元,比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所訂定的「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每坪每月2,357元低。
國稅局因此核定甲君的租賃所得併入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甲君必須補稅。之後甲君不服、提出異議,但在國稅局實地調查後,查知鄰近房屋實際的每坪每月租金高達4,108元,該筆租金和其相比也明顯偏低,因此該局維持原來甲君應該補稅的判定。
按照所得稅法第14條和第16條規定,財產出租約定的租金,如果比當地一般租金低,稽徵機關可以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當地一般租金的標準是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訂定,送財政部備查。納稅義務人如對國稅局的認定有異議時,稽徵機關應該要實地調查鄰近房屋的租金作為依據,高時改課,低時則維持原來的核定。
自102年度起,台北市地區房屋和土地的非家用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已經改由不同路段取樣調查的租金數據來核定每坪租金。依照各地區的繁榮程度來劃分不同租金標準,是為了讓台北市的房屋租金評定標準更為客觀、貼近市場交易的實際狀況,也避免有出租人長期低報出租收入。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在出租前可先參考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作為租金約定的最低值,以免日後遭調整增列租賃所得、補徵稅款。若是因出租建築物屋況不佳、與當地鄰近租金行情有差距,而遭稽徵機關補稅者,則可申請「綜合所得稅更正」,以申請更正該年度的租賃所得。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