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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建設施供停車、放雜物 非屬農業用途 農地蓋鐵皮屋 按一般用地課稅
2015-10-28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如果民眾在農業用地上搭建鐵皮屋或增建設施,導致該農地未能做農業使用,已不符合土地稅法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的相關規定,依法即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指出,農業用地是供農業生產及生產相關設施使用,是屬於課徵田賦之土地。但由於田賦自1987年起停徵,所以課徵田賦土地形同免稅,容易造成民眾誤以為在自有農地上作任何使用都可以免稅。
  
   但根據土地稅法規定,農業用地必須是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用途,或是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的農舍或倉儲設備的土地,或是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或農機中心等用地。
  
   因此,如果民眾在農業用地上搭建鐵皮屋、增建設施或是鋪設水泥地,供以自家停車、置放雜物等,顯然已不屬於上述的農業用途,自然已不符合土地稅法的相關規定,依法即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呼籲民眾,在自有土地仍應依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來使用。農業用地如有違規未作農業使用,則該筆土地無法適用課徵田賦規定,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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