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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地上權宅 課稅待遇從優 明年1月1日以後取得適用
2015-09-30

  房地合一新制施行後,明(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地上權房屋,課稅待遇從優,不再被按出售使用權視之,准予比照出售「房屋」課稅,如屬自用住宅且連續持有達六年,獲利低於400萬元者,亦可完全免稅。
  
  財政部指出,地上權住宅比照「房屋」課稅的新制,只限明年以後取得地上權住宅使用權者,今年12月31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地上權房屋,不論明年何時出售,均維持按出售使用權的課稅原則不變。
  
  地上權住宅是指交易雙方只買屋、不買地,買方享有房屋的使用權,並不擁有土地所有權。
  
  也因為只有房屋使用權,市場上的地上權房屋交易價格通常較低,約為一般市價的七成左右。
  
  財政部表示,現制下出售地上權房屋的獲利,性質屬於買賣使用權利,與一般房屋交易不同,出售者要按實際買賣價格的差額課稅。不過也因為是權利買賣,出售持有短於二年的地上權房屋,不在炒房重稅懲罰範圍,不需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鑑於都會地區高房價,市場上出現的地上權房屋商品有漸增趨勢,買進地上權房屋的使用權人,通常擁有約50年至70年不等的使用權利,期間也可以自由買賣,性質已與出售房屋無異,因此明年施行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新制時,財政部決定將之納入適用範圍,不再與房屋交易行為有所區隔。
  
  這項原則之下,明年起買入地上權房屋者,一律改按新制課稅,做自用住宅使用者,可適用出售自用住宅的輕稅優惠,包括:持有滿六年的自用住宅出售時,可以扣除400萬元免稅額;獲利超過400萬元免稅額度者,超過部分只要按10%分離課稅。
  
  同樣的,地上權房屋若非為自用住宅,就要比照一般房屋交易課稅,沒有免稅額的優惠外,稅率也較自用住宅高,分別是15%到45%,持有期間愈長,稅率愈低,例如持有逾十年的房產,稅率為15%。
  
  出售短於二年的地上權房屋,則為35%及45%,稅負較重。

新聞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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